(2015)温瑞执民字第6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浙XX彩印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浙XX彩印业有限公司,温州林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赵优丹,郑锡武,周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6120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以下简称温州银行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负责人陈蕾,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玲微,系该××职员。被执行人浙���华彩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彩印业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武。被执行人温州林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泰汽车配件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法定代表人林大伟。被执行人赵优丹。被执行人郑锡武。被执行人周武。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华彩印业公司、林泰汽车配件公司、赵优丹、郑锡武、周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1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华彩印业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如被执行人华彩印业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赵优丹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祥路弄二支弄28号房屋[产权证:000454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在最高抵押限额以580万元为限优先受偿,被执行人林泰汽车配件公司、郑锡武、周武对被执行人上述债务负连带保证责任。本案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12月28日,本院向五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五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五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C区厂房(产权证号:00043807,该厂房已回收拆除)登记在被执行人林泰汽车配件公司名下;坐落于瑞安市莘塍街道仙甲季村鑫都大厦3-702室房屋(产���证号:00016099,该屋抵押于瑞安农商行,且另案查封中)登记在被执行人周武名下,另查,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浦祥路377弄二支弄28号房屋[产权证:沪房地青字(2012)第000454号]登记在被执行人赵优丹名下,该屋在申请执行人处贷款抵押中,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五被执行人名下均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3月21日,本院向浙江省公安厅查询,浙C×××××上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浙C×××××别克牌轿车、浙C×××××江铃牌轻型厢式货车[已注销]、浙C×××××雪佛兰牌轿车均登记在被执行人林泰汽车配件公司名下,其他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4月6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林泰汽车配件公司名下的上述车辆[浙C×××××上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浙C×××××别克牌轿车、浙C×××××雪佛兰牌轿车]。2016年1月28日,本院向瑞安市中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取被执行人林泰汽车配件公司在安阳C区厂房拆迁补偿款7110666.9元。2016年8月9日,提取被执行人林泰汽车配件公司在瑞安市中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厂房拆迁补偿款509000元。在(2015)温瑞执民字第1634案中,2016年7月2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周武名下的上述房屋移送评估拍卖,因该屋已设定贷款抵押,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拍卖。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信息导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失信系统,且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中予以曝光。关于被执行人赵优丹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浦祥路377弄二支弄28号房屋,本院已依法拍卖,拍卖款3974037.63元,已由(2016)浙0381执570号、569号两案分配。因被执行人林泰汽车配件公司在���院执行案件共有18件,涉及执行标的有1339万多元,本院已提取被执行人厂房拆迁补偿款7610066.69元,扣除受理费、执行费等费用,余款7343150.69元参与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领得分配款120586元,剩余借款本金99414元及利息未履行。关于被执行人林泰汽车配件公司名下的上述车辆,有的无执行价值,有的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对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对此,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2016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案款分配方案,谈话笔录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61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仲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