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04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方某、佳木斯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佳木斯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04执98号申请执行:刘某某,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方某,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佳木斯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牟某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方某、佳木斯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向金融、房产登记、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方某、佳木斯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李 钤审判员 赵铁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兆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