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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齐凤枝与张国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凤枝,张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3执187号申请人齐凤枝。被执行人张国珍。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01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完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017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山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