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齐凤枝与张国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凤枝,张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3执187号申请人齐凤枝。被执行人张国珍。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01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完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017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山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