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执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宏元与孙兵杰、聂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宏元,孙兵杰,聂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字第930号申请执行人申宏元。被执行人孙兵杰。被执行人聂森。本院在执行申宏元与孙兵杰、聂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件款2509583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立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如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