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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5民初2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任广正与唐山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广正,唐山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5民初2947号原告:任广正,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唐山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正杰,经理。地址: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广正诉被告唐山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广正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广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其他诉讼费0元,共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爱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