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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1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二美与乔胜利、刘振丽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二美,乔胜军,刘振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650号申请执行人王二美,女,1958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乔胜军,男,198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刘振丽,女,1985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址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7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乔胜军、刘振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一、由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4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6月27日起按月利率1.62%计算至该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二、由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3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9日起按月利率2.2%计算至该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三、由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06万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086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213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被执行人乔胜军、刘振丽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王二美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乔胜军、刘振丽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智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