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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加垚与余江房租租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090号申请执行人李加垚。被执行人余。本院在执行李与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032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房屋租赁费718210元,违约金71821元,共计79003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980元,执行费1042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0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闫晓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