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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执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凯、李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凯,李楷,侯金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1231号申请执行人:赵凯,男,1956年2月28日生,汉族,明光市人,退休教师,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现住明光市。被执行人:李楷,男,1979年1月19日生,回族,明光市人,明光市全峰快递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现住明光市。被执行人:侯金太,男,1976年5月1日生,汉族,明光市人,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现住明光市。本院作出(2016)皖1182民初15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楷、侯金太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楷、侯金太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等额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刁元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