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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执2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与何炯明、董捷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299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何炯明,董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29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袁志忠。委托代理人:王玲、何琴,分别系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何炯明,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董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申请执行何炯明、董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何炯明应清偿借款230402.45元及利息、滞纳金;被执行人董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合计757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除本院诉讼期间保全的被执行人何炯明名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南浦村十七座204房的房产外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由于上述房产的抵押权人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来函商请将上述房产移送执行,故本院将上述房产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暂未有执行结果。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29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林执行员 陈晓升执行员 彭 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培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