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执2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佘念民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念民,张雪燕,李振娇,马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2910号申请执行人佘念民,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公交控股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十四车队司机,户籍地及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委托代理人胡新帅,北京德禄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雪燕,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委托代理人胡新帅,北京德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振娇,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马博军,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佘念民、张雪燕与李振娇、马博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李振娇、马博军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 岩审判员 韩 玲审判员 彭文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