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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执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平泉县平泉镇二道河子村十五居民组与崔丽娟用益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泉县平泉镇二道河子村十五居民组,崔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3执1222号申请执行人平泉县平泉镇二道河子村十五居民组被执行人崔丽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0823执122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山峰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代理审判员  郭瑞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