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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1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广仁与刘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仁,刘东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2797号原告刘广仁,男,生于1960年9月29日,汉族。被告刘东方,男,48岁,汉族。原告刘广仁与被告刘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刘广仁于2016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广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广仁负担。审判员  颜世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鹏飞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