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1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广仁与刘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仁,刘东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2797号原告刘广仁,男,生于1960年9月29日,汉族。被告刘东方,男,48岁,汉族。原告刘广仁与被告刘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刘广仁于2016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广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广仁负担。审判员 颜世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鹏飞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