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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赵文龙与吉林省北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龙,吉林省北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250号申请执行人赵文龙,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住所地绿园区。被执行人吉林省北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赵文龙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北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终字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北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文龙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北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终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