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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2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5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张起山与张之龙、张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起山,张之龙,张玉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2659号原告:张起山,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光辉,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之龙,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玉平,女,195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张起山诉被告张之龙、张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张起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起山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起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起山负担。审判员  樊耀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