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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执1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呼兴义与奇布仁、叶连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兴义,奇布仁,叶连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1604号申请执行人呼兴义,男,195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奇布仁,男,蒙古族,住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叶连旺,男,汉族,个体,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本院在执行呼兴义与奇布仁、叶连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世 雄审 判 员 新吉乐夫代理审判员 刘 益 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