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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2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南阳市万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相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万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相凯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2122号原告南阳市万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2184941-8法定代表人邹辉国。被告吴相凯,男,汉族,1979年9月10日出生。原告南阳市万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相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阳市万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建新、郎建勇,被告陈华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万正大公馆小区由河南省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该小区物业由南阳市万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被告购得该小区23号楼1单元601室一套,面积为123.16㎡。南阳市万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为万正大公馆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以来,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可被告享受到了高档物业服务,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物业公司��业管理费,我方每年多次以多种形式向被告催交物业管理费但其未予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被告拖欠原告的物业管理费1607元人民币;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认可服务协议,无起止日期,啥也没有,工作不到位,怎么算。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万正大公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证明方向: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服务关系。2、我公司有关起诉宋青丽、陈华伟、吴相凯、张年云这四家的清单,证明方向:欠费年限、欠费金额。3、主体资格不适格。被告质证认为:1、服务协议不认可,协议无万正物业的公章和起止,提交的不是我房屋的协议原件,而是我地下室的服务协议;2、地下室物业费我一直在交。3、主体资格不认可,要求出示营业执照的原件,证明原告的主体法人资质。通过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认定如下:1、万正大公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显示:甲方南阳市万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加盖南阳市万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章,无原件,且该协议第六条也未显示所服务的起止日期,故该证据不能确切说明原告对被告的服务期限,对原告起诉应予驳回,待有新的证据时可另行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诉讼费50元予以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良中审 判 员  马俊会人民陪审员  张炳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