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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执4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4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生于1937年11月1日,汉族,辽宁省新民市人,中专文化,金川集团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75年8月11日,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的(2016)甘03民终34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向本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房屋租金8100元,暂无法得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3民终34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开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祁 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