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6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班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不予受理起诉用)(2017)黔2326民初316号起诉人班某某,女,1986年8月12日生,布依族,某某省某某县人,农民,住某某县。2017年2月2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班某某的起诉状。起诉称:起诉人班某某与王某某于2002年初按习俗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2003年6月9日共同生育长子王某,2007年11月6日生育次女王某拿。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王某某经常殴打班某某,导致两人夫妻感情破裂,现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王某拿由班某某抚养,随班某某居住生活,王某由王某某抚养,随其居住生活,各自承担抚养长女的抚养费;共同财产归王某某所有;共同债务42000.00元由王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由班某某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王某某住所地为某某市某某小区某某栋,并居住于此,故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班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代志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封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