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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02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福刚申请人绥棱启升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刚,绥棱启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02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王福刚申请执行人绥棱启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洪瑞,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福刚与被执行人绥棱启升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重新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绥北城民初字第503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兆学执行员  李 波执行员  杨立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东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