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7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东盼食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广明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东盼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广明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7964号原告东莞市东盼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茶山镇增埗村卢屋慧美科技园。法定代表人杨军。委托代理人吕军,广东说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浩霖,广东说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广明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创业龙华汇海广场B栋11层。法定代表人熊桂梅。原告东莞市东盼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广明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按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返还收取的服务费人民币63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托管运营综合服务合同》。在双方签订的《托管运营综合服务合同》中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约定了乙方为甲方提供网络店铺托管运营服务,并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服务内容、促底销售额、佣金提成、甲方义务、乙方义务、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其中合同的第三条服务费用中约定“1、金额:人民币15.3万元。2、支付方式及时间:按季度支付(即每三个月支付一次)2015年7月2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6.3万元;2015年10月2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4万元;2016年1月2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3万元;2016年4月2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2万元。备注:(1)托管运营服务期间,因乙方前期策划和技术资源投入等综合成本过高,甲方前期支付给乙方的6.3万元资金,为启动本项目的成本费用,乙方不予退款。(2)…。”第八条甲方义务第9款约定“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相应的服务费及佣金,甲方逾期付款超过15日的,乙方不承担任何关联责任”。第九条乙方义务第5款约定“乙方须每月至少一次向甲方通报运营情况,包括运营成果报告、店铺问题诊断分析,下一阶段工作计划、推广活动安排等”。第10款约定“合同期间,乙方承诺不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合同,若乙方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所有已收费用。”2015年7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托管运营服务合同附件》,该附件第二条“附件内容(1)销售额阶段完成目标计划表,第一季度销售需完成金额为25万元、第二季度销售需完成金额为125万、第三和第四季度销售需完成金额分别为175万,四个季度销售额合计为500万元。甲方在支付每个季度(除第一季度)服务费前,乙方需完成上一季度计划销售额。甲方可以对店铺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如评估不满意,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由乙方提报改进计划,报甲方同意后实施;2、增加一个月的调整期(即甲方延迟一个月支付下一期的服务费)以便乙方完成承诺销售额;3、终止合同;4、…”2015年7月1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第一季度服务费63000元。2015年12月5日,被告通过QQ群通知原告终止和原告之间的涉案服务合同。截至被告终止合同时,被告为原告完成的销售额为2万多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服务合同、附件、存款回单、QQ聊天记录截图、通话清单、发票等证据等及本案庭审笔录等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形成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原告主张的涉案合同及附件为被告提供给原告签署的格式合同本院予以认可。依据法律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故对于原告认为被告向原告提出终止合同,且原告在向被告支付了第一季度款后被告完成的销售额度远远低于其承诺的额度也未向原告提改进计划等,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单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退还所有已收费用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63000元及利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广明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东盼食品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63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8元,由被告深圳广明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秀 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佩珏(兼)书记员 高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今儿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