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5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冯瑞媚与徐坚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民初1440号原告:冯某,女。被告:徐某,男。关于原告冯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冯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自由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长 吴丽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海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