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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3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覃青与农天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青,农天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3执294号申请执行人覃青,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被执行人农天球,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青与被执行人农天球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农天球尚欠申请执行人覃青赔偿款3765.71元,受理费25元,合计人民币3790.71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且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政审判员 吕 云审判员 邓昭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