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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8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龙青春与赵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青春,赵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8157号原告:龙青春,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迷格,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瑞玲,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亮,男,户籍。原告龙青春诉被告赵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龙青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7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紧张,2013年8月16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当时被告承诺会尽快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经原告要求被告于2014年9月1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同时表明在2015年5月1日之前还清。到期后,被告仍不予偿还,原告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赵亮”的有效身份信息,使被告与他人能够区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龙青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回原告龙青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