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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7民初3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谢志桂与南宁市冠超商贸有限公司东凯店、南宁市冠超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志桂,南宁市冠超商贸有限公司东凯店,南宁市冠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7民初3228号原告:谢志桂,男,汉族,1990年12月5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被告:南宁市冠超商贸有限公司东凯店,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荔园路9号东凯国际商业广场负一层、一层。代表人:林旭儒。被告:南宁市冠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建政路12号广西防汛大厦裙楼二楼及一楼超市入口。法定代表人:林旭儒。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丽娜,女,壮族,1989年4月27日出生,住广西马山县,南宁市冠超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志桂与被告南宁市冠超商贸有限公司东凯店、南宁市冠超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志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志桂负担。审判员  董笑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覃海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