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执民字第2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杨四海、李桂林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四海,李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临执民字第2146号申请执行人杨四海被执行人李桂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临於民初字第0020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桂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桂林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桂林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李桂林(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5#钞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樟贤AUT())O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献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