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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执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张宝坤与乌兰浩特市双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崔国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坤,乌兰浩特市双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崔国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1281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坤,男,1968年5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双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崔东平,经理。被执行人崔国才,男,1962年2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执行张宝坤与乌兰浩特市双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崔国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双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崔国才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双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崔国才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张宝坤未受偿金额为41609.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青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