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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2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与杨随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杨随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2390号申请人: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住宿州市埇桥区洪河路。被执行人:杨随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平审 判 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朱培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东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