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执1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韩彬祥与董云波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彬祥,董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1930号申请执行人韩彬祥,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美娟,女,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云波,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彬祥与被执行人董云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董云波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7民终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东审判员 冯建伟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众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