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322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322执1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出生于2003年2月20日,住四川省泸定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12月4日,住四川省泸定县。王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甘中民一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3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 吉审判员 周道隆审判员 陈 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 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