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宋某、滑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滑某,郇某乙,蔡某某,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1刑初320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原商丘××××公司合同工,现务农,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月24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于当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被民权县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滑某,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原商丘××××公司合同工,现务农,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月24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于当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被民权县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郇某乙,曾用名郇某甲,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商丘××××公司合同工,现务农,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被民权县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蔡某某,女,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2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被民权县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甲,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2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2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被民权县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6)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滑某、郇某乙犯盗窃罪、刘某甲、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滑某、郇某乙、刘某甲、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午1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宋某、滑某、郇某乙在民权县电力大道保险公司南侧,将中移铁通公司位于一条排污河附近的通信电缆盗割走,其中300对电缆线被盗割走700米,200对电缆线被盗割走200米,后三人开车到了商丘,将电缆线卖给了租住于商丘市张巡路中段收废品的刘某甲、蔡某某夫妇,被告人刘某甲、蔡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而购买。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903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宋某、滑某、郇某乙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刘某甲、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滑某、郇某乙、刘某甲、蔡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午1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宋某、滑某、郇某乙在民权县电力大道保险公司南侧,将中移铁通公司位于一条排污河附近的通信电缆盗割走,其中300对电缆线被盗割走700米,200对电缆线被盗割走200米,后三人开车到了商丘,将电缆线卖给了租住于商丘市张巡路中段收废品的刘某甲、蔡某某夫妇,被告人刘某甲、蔡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而购买。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9030元。案发后,宋某、滑某投案。宋某、滑某、郇某乙赔偿中移铁通公司9030元,民权县公安局没收刘某甲、蔡某某非法所得903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宋某、滑某供述:2016年1月3日下午,其和滑某、郇某乙三人在民权县电力大道南段把一臭水河附近的300对的电缆线(多少米不知道)和200对的电缆线200米剪断弄走了,后卖给了商丘的老刘,老刘当时没有在家,老刘让他媳妇接的电缆线,我们给老刘说电缆线是从公司偷的,并在电话中谈好价钱9000元,后老刘的媳妇对我们说我们的电缆线是偷来的不好处理,就给我们8000元,最后经过讨价还价,他媳妇才多给了100元钱。2、被告人郇某乙供述,证实2016年1月3日下午,宋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到民权和滑某一起把民权小河边的电缆线偷走,其到民权时宋某和滑某已开着一辆银色的货卡先到了,其三人把两个交接箱之间的300对的电缆线剪断放到货卡车上,后又盗割了东侧200对电缆线有200米,然后其三个开车到了商丘,其就给商丘张巡路的老刘联系,给他说在公司偷出来一些电缆线想卖给他,有六、七百米,当时老刘说他不在家,让我们给他送到商丘张巡路他家胡同口,让他媳妇收了,当时和老刘在电话里说好了9000元,后来老刘的媳妇说我们的电缆线是偷来的不好处理,就给我们8000元,最后经过搞价,她又给我们加了100元,这8100元我们三个分了。3、被告人刘某甲供述:证明当天他们三个中的一个人给其打电话说他们有电缆线问其要不要,其问他们有多少钱的,他说有9000块钱的,其问他们从哪弄的,他们说是偷的,其因为没在家,就让其媳妇蔡某某收了,其媳妇因为他们是偷的电缆线不好出手,就给了他们8100元钱,这些电缆线,有五六盘,有200对的,有300对的,盾这些电缆线8120元卖给了刘某乙。4、被告人蔡某某供述,证明当天下午其丈夫刘某甲给其打电话让其回家收东西,其开着三轮车到了胡同口,看到三个男的开着一辆银色货卡,货卡兜里装有电缆线,他们跟其要9000元钱,其因他们的电缆线是偷的就对他们说偷的电缆线不好处理,就给了他们8000元,后来其又给俺他们加了100元钱,这些电缆线有300对,有200对的,后电缆线其卖给刘某乙,铜丝卖了8120元,电缆线外壳卖了100元。5、证人高某证言,证实2016年1月3日下午,其公司位于民权道南保险公司南的通信电缆线被盗了,300对被盗700米,每米58元,200对被盗有200米,每米42元,总损失48000元,这些电缆线有四、五户正在使用,装满可以供300户使用,此次被盗割不影响关口局至某局通信,也不影响网间某一通信业务。6、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当天有用户报上不去网,就让维修工邓某去现场维修,邓某到现场后发现电缆线被人剪断盗走了,其和高某到现场后发现300对的电缆线被盗700米,200对的电缆线被盗200米。现在正使用的用户有二十户左右。7、证人李某甲、李某丙证言,证实其家的货卡车在2016年元月3日被宋某借走了。8、证人刘某乙证言,证明2016年元月份的一天早晨,刘某甲和他媳妇开着三轮车带着四编织袋铜丝和一些电缆线壳到其家卖,多重其记不清了,铜线丝有8000多元的,线壳有一、二百元的,总共不超过9000元。9、常住人口信息及前科查询证明证实:五被告人涉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没有前科。10、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宋某、滑某到案情况为投案自首。11、被告人郇某乙、宋某指认现场照片证实:盗窃现场。12、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公安民警对作案工具铝合金梯子和断线钳进行扣押、拍照。13、现场视频抓拍照片证实:三被告人开着货卡带着梯子进行作案的过程。14、现场勘察笔录证实:被盗现场的方位及现场被盗状况。15、辨认笔录证实:滑某、宋某对买其盗割电缆线的刘某甲、蔡某某进行了辨认。16、鉴定意见证实:被盗电缆线价值9030元。17、铁通公司收据及三被告人退赃证明证实:被告人宋某、滑某、郇某乙每人退赃3010元,已将所得赃款退还被害人。18、罚没收据及被告人刘某甲退赃证明证实:民权公安机关已将刘某甲违法所得进行罚没。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可以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滑某、郇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甲、蔡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而购买,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宋某、滑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滑某积极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郇某乙自愿认罪,积极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蔡某某自愿认罪并退赔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被告人滑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被告人郇某乙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被告人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被告人刘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 萍审 判 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伊秀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自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