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3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泰欣电器有限公司与乐清市森高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欣电器有限公司,乐清市森高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339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象山东岙村,组织机构代码:73452260-9。法定代表人:叶金棚,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乐清市森高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张瞿村,组织机构代码:68788622-2。法定代表人:杨书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6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欣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清市森高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261417元及利息,并缴纳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黄荣斌名下无足额存款、无车辆信息与房产等其他可执行财产,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之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33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执行员 项恩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