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3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1民初3980号原告:陈某(又名陈小密),女,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怀远,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年某,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陈某与被告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崔怀远、被告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与被告离婚;2、抚养婚生子年祥祥,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双桥集镇杨集村的一栋三层楼房、一台收割机),4、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01年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年祥祥,××××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和生活习惯有较大差异,经常因琐事吵闹,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现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年某辩称:我与原告吵闹不是事实,原告身体不太好,而且离婚对子女成长也不利,我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即2000年3月原被告在浙江余姚打工期间相识,2001年11月共同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婚后生育一子年祥祥,由于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供该婚生子的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不予认定;关于原被告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本院不予认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方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年某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诉称与被告感情不和,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且被告亦不同意离婚。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乃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美娟提示: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