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03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罗金花与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金花,赵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513号申请执行人罗金花,女,住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赵伟,男,住四川省南充市。本院在执行罗金花与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赵伟所有的车牌号为川RSQ0**号车一辆,但现未查找到该车下落,未实际控制。本院依职权未能查找到赵伟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赵伟目前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罗金花申请执行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债权总额90000元及利息尚未实现,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志审判员 刘金权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