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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3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艳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艳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56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罗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艳珍。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艳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艳珍已部分履行,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罗田三民一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磊明审判员  肖丰玉审判员  秦汉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