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02执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代广玲与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诈骗罪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02执1393号代广玲:你因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州刑初字第0006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经办人:姜涛书记员:谷小雨电话:255****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