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与段月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段月桃,周瑞新,段玲玲,周采蕴,伍先桂,周瑞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中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广场西路七号。法定代表人彭永庚,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胜,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社员。委托代理人曾绍光,该社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段月桃,女。被执行人周瑞新,男。被执行人段玲玲,女。被执行人周采蕴,女。被执行人伍先桂,男。被执行人周瑞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段月桃、周瑞新、段玲玲、周采蕴、伍先桂、周瑞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段月桃、周瑞新、段玲玲、周采蕴、伍先桂、周瑞成名下的资产暂不宜处置,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9月21日作出的(2014)娄中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的本决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或向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助理审判员 唐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