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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3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蔡显祥与陈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显祥,陈鸿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3061号原告:蔡显祥,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娜,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诗敏,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鸿辉,男,199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原告蔡显祥诉被告陈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显祥撤回对被告陈鸿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蔡显祥负担。审判员  陆招胜二O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治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