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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8民督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勤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通知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勤香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湘0528民督112号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许初,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典方,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金石镇。被申请人:杨勤香,女,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水庙镇。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勤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约定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并于2016年9月24日受理该案,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杨勤香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约定利息。申请费150元,由被申请人杨勤香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徐景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