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5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阴卫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阴卫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5766号原告: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新三路9号。法定代表人谢翠华,总经理。被告:阴卫星。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阴卫星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范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