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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执保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霍治学与李贵祥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治学,李贵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保87号之一申请人霍治学,男,汉族,住山东省;被申请人李贵祥,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21日生效的(2016)鲁1728财保322号判决,冻结被申请人吴少军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李贵祥名下的银行存款55000元一年。查封霍治学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一年。本院对申请人申请事项部分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执保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谷振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