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执保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霍治学与李贵祥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治学,李贵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保87号之一申请人霍治学,男,汉族,住山东省;被申请人李贵祥,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21日生效的(2016)鲁1728财保322号判决,冻结被申请人吴少军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李贵祥名下的银行存款55000元一年。查封霍治学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一年。本院对申请人申请事项部分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执保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谷振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