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5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绵阳市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何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何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5439号原告:绵阳市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4号。法定代表人:孟浩,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何炯,男,生于1969年12月29日,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绵阳市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何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绵阳市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绵阳市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邓琪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