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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文新申请执行陕西省泾阳县通达专用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新,陕西省泾阳县通达专用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581号申请人李文新,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陕西省泾阳县通达专用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治青,公司经理。李文新申请执行陕西省泾阳县通达专用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陕0423民初8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陕西省泾阳县通达专用肥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案短时间内无法执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