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3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莱西市院上镇长汀寨村村民委员会与崔树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西市院上镇长汀寨村村民委员会,崔树杰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3244号原告莱西市院上镇长汀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院上镇长汀寨村。被告:崔树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西市院上镇长汀寨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发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小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