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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3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邓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邓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3144号原告:段某某,男,回族,生于1983年。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良,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被告: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邓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段某某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段某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凡秀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焕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