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3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邓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邓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3144号原告:段某某,男,回族,生于1983年。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良,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被告: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邓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段某某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段某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凡秀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焕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