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6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青岛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与元少奇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元少奇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6704号原告:青岛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康益敖。被告:元少奇。原告青岛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元少奇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未查到被告,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能源热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治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左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