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604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秀华与杜鹏、天津百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华,杜鹏,天津鼎利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604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秀华,女被执行人杜鹏,男被执行人天津鼎利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金才本院在执行刘秀华与杜鹏、天津百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百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工商登记部门变更为天津鼎利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依法裁定变更天津鼎利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与杜鹏连带���行(2015)滨港民初字第27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杜鹏、天津鼎利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房无车、银行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滨港民初字第2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洪春代���审判员顾孟奎代理审判员 李海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杭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