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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1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杨明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赵连芬,刘淑英,宋金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1322号申请执行人杨明,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申请执行人赵连芬,女,1952年6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淑英,女,1933年9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宋金金,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银行账户无存款。被执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苏宝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舰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