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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2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昆山华德尔复合肥有限公司、黄仕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昆山华德尔复合肥有限公司,黄仕芬,黄仕强,冯奕,毕晨亮,冉贝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2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负责人崔庆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昆山华德尔复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法定代表人黄仕芬,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黄仕芬,女,1967年4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67********,汉族,住昆山市周市镇东方村(24)北陆家角*号。被执行人黄仕强,男,1973年9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73********,汉族,住昆山市玉山镇跃进新村**幢***室。被执行人冯奕,女,1975年11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31975********,汉族,住昆山市玉山镇跃进新村**幢***室。被执行人毕晨亮,男,1990年11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31990********,汉族,住昆山市玉山镇玉龙西村*幢***室。被执行人冉贝儿,女,1990年2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0********,汉族,住昆山市玉山镇文静苑*幢***室。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昆山华德尔复合肥有限公司、黄仕芬、黄仕强、冯奕、毕晨亮、冉贝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02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昆山华德尔复合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27000000元,截至2015年9月1日的利息、罚息、复息666924.33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原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昆山华德尔复合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304600元;三、被告黄仕芬、黄仕强、冯奕、毕晨亮、冉贝儿对被告昆山华德尔复合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昆山华德尔复合肥有限公司追偿;四、若被告昆山华德尔复合肥有限公司不能如期履行本判决第一条、第二条所列债务,则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昆山华德尔复合肥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昆山市周市镇万安路289号(债权限额8335000元)、289号2号(债权限额2075100元)、289号5号(债权限额1135700元)、289号7号(债权限额693300元)、289号8号(债权限额896400元)、289号9号(债权限额3240600元)、289号10号(债权限额1921100元)房屋及坐落于昆山市周市镇斜塘村土地使用权20000平方米(债权限额4648000元)、坐落于昆山市周市镇斜塘村东侧土地使用权20275.8平方米(债权限额4712000元)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7832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323元由被告华德尔、黄仕芬、黄仕强、冯奕、毕晨亮、冉贝儿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徐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昆山华德尔复合肥有限公司名下有昆山市周市镇万安路289号、2号房、5号房、7号房、8号房、9号房、10号房房产七套(所有权证号:271013459、271033474、271033475、271033476、271033477、271033478、271033479)及昆山市周市镇斜塘村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证号:(2007)12007107083]、昆山市周市镇斜塘村东侧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证号:(2006)12006107109],因上述房产、土地界限不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不处置;被执行人毕晨亮、黄仕芬名下有位于昆山市玉山镇宝岛丽园51幢房产一套,昆山开发区同丰西路678号房产一套,昆山开发区柏庐南路1162号、1164号房产二套,昆山市玉山镇东需浦50-4幢304室房产一套,昆山市周市镇金威广场13号房产一套,昆山市周市镇东辉缘18幢902、903室房产二套,上述房产均设定有大额抵押债权,且经多家法院查封,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多方查找,亦未发现黄仕芬、黄仕强、冯奕、毕晨亮、冉贝儿下落,被执行人昆山华德尔复合肥有限公司亦不在经营。因上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8154847.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2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 超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乐晓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