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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民初2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大英诉廖超、肖兴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英,廖超,肖兴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263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李大英,女,汉族,生于1966年12月28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代理人王继飞,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超,男,汉族,生于1990年05月28日,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肖兴波,男,汉族,生于1991年09月19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7号33幢1层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英诉被告廖超、肖兴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英撤回对被告廖超、肖兴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22元,本院减半收取101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 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金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