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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刑终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阙荣生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阙荣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刑终335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阙荣生,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兴国县。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阙荣生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闽0681刑初2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附带民事判决部分没有上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阙荣生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本案不属于应当开庭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并依法讯问了上诉人。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11月2日0时许,被告人阙荣生伙同李东山(另案处理)等人到龙海市榜山镇梧浦村洲里11号王某2家中,向王某2讨要欠款,后双方发生打架,行为中,被告人阙荣生殴打王某2头部等处致其受伤。经龙海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2的损伤程度构成二处轻伤二级。王某2受伤后先后到龙海市第一医院及漳州市医院住院治疗12天,共支付医疗费2285.79元,医生建议休息两周。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2日12时许,其在家听到外面有人叫,就去打开围墙大门,看到阙荣生和一个外号“黄毛”的湖南人及另外一个不认识的男青年站在门外。其看到对方人比较多,不想让他们进来,就跑回客厅试图关闭客厅的大门,但是阙荣生和黄毛等三人合力用脚将门踹开,进入客厅,将其按在客厅楼梯下,这时阙荣生手上套着一个黑色不明物体打其头部(左太阳穴)和胸部各一下,接着那个外号叫黄毛的男青年用木棍(圆柱体,长约100厘米、直径约5厘米)打其左手肘关节(背侧)、左肩胛部和头部等处,另外那个不认识的青年用脚踢其肚子(腹部)和右膝关节,打了几下后,阙荣生将其推到客厅的窗户下,又用套在手上的一个黑色不明物体打其鼻部和嘴唇处致流血。这时,其妹夫陈某在一楼客房听到外面的动静后就从房间出来,黄毛和那个不认识的男青年上前将陈某按在沙发上,用砖头和棍子打陈某的头部,边打边说:“如果你报警,明天要灭了你全家。”然后黄毛和那个不认识的男人就抢夺陈某的金项链,抢完就走了。其左太阳穴、胸部、鼻子、嘴唇伤是被阙荣生用手上套着黑色的不明物体打伤的,其左手肘关节(背侧)、左肩胛部和头顶部等处伤是被黄毛用木棍打伤的;其腹部、右膝部伤是被那个不认识的男青年用脚踢伤的。陈某的金项链只剩下一小段。打陈某的木棍他们拿走了,砖头扔在其家的机砖堆里了。阙荣生是放高利贷的,是来向其讨赌债3万元的。2.证人蔡某(系王某2的妻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日凌晨,其听到楼下有动静就下楼去看,看到有三名男子在踹铁门,其担心孩子受惊返回楼上,就叫王某1照顾孩子,其就又下楼去看,一下楼就看到有两名男子控制着陈某,并把他压在沙发上,还有一名男子将其老公王某2压制在窗户边上殴打,其看到后就马上跑上二楼拿手机打电话给其爸爸,要他们赶紧过来,接着对着窗户大喊“救人”,大喊几句后,就听到楼下有人跑出去的声音,其马上下楼去,看到其老公被打得满脸是血,而陈某正在找自己的金项链,好像被对方给抢了。并通过照片辨认出阙荣生和同案犯李东山。3.证人王某1(系王某2的妹妹)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日凌晨,其在家中一楼房间内睡觉,听到外面很吵,就出门看了一下,看到有两名陌生男子将王某2按在客厅的佛像前的地板上打。其中一个高高瘦瘦的人用拳头打王某2的鼻子和嘴巴处,另一个人拿着关帝陶瓷像砸其哥。还有一个体型比较壮硕的陌生男子手上拿着一块砖头将其老公陈某按倒在客厅沙发上面打。陈某说其挂在脖子上的一条金项链被他们抢断,一节不见了。经照片辨认,辨认出阙荣生。4.证人陈某(系王某2的妹夫)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日凌晨0时左右,其老婆王某1进房叫其说“我哥在一楼客厅被人打了”,然后其马上出来看,看到三个男子(其中一个持木棍、一个拿机砖、一个手带金属拳套)围着殴打其小舅子王某2,那个手带金属拳套的打到王某2头部、鼻子等部位,另外一个持木棍打王某2肩部、手臂、头顶等部位,见到这种情况,其马上过去拉那个持木棍的人(外号叫黄毛)和那个拿机砖的人(外号叫胖子),他们两个人转身后马上打其,黄毛拿木棍打其头顶部位一次,要再打时,其用右手去挡,右手背被打了两三次,另外一个拿机砖的胖子用脚踢其背部一次,被打后胖子把其按倒在沙发上,并用拳头打其头部,打完后他们三个就跑了,这时其发现金项链掉在地上,其就捡起来,发现少了一节,其怀疑是被胖子抢走了,不见的那一节金项链价值大概10000元左右。经照片辨认,辨认出同案犯李东山。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位于龙海市榜山镇梧浦村洲里11号现场的基本情况。6.龙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龙)公(刑)鉴(伤)字(2015)9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鉴定,王某2的伤情为轻伤二级。7.龙海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证实王某2于2015年11月2日报案,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14日立案侦查,阙荣生于2016年1月2日被抓获。8.常住人员基本信息,证实阙荣生于1984年10月5日出生。9.被告人阙荣生庭前供述与辩解,供认王某2向其借了3万元,经催讨一直不还。2015年11月1日23时许,其叫两个朋友(一个外号“啊桶”、一个外号“胖子”)跟其一起骑摩托车过去找王某2讨钱,到王某2围墙外,王某2出来开外围墙的铁门,并叫其那两个朋友一起进去他家客厅,其那两个朋友一进去,王某2就将客厅铁门关上,然后王某2和一个男子(听说是其妹夫)就围着其两个朋友打,其在客厅外面进不去,就用脚踹开王某2家客厅的铁门,进去客厅后看到“啊桶”被王某2打趴在地上喘气,“胖子”和他妹夫打在一起,其见状就冲过去打王某2,其把王某2逼到客厅电视柜前面,然后用拳头殴打王某2鼻子和嘴巴等部位好几拳,王某2被打后一直退,并跑进厨房去说要拿刀砍死他们,其就拉着“啊桶”、“胖子”跑了。他们没有拿工具,是空手。其没有扯王某2的金项链。经照片辨认,辨认出“啊桶”就是李东山。10.门诊病历、缴款单据、住院费用清单、疾病证明书,证实王某2住院治疗12天,支出医疗费2285.79元,医生建议休息两周。原判认为,被告人阙荣生伙同他人故意殴打王某2,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阙荣生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2经济损失为医疗费2285.79元、误工费2500.68元、护理费1154.16元、营养费22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交通费120元,以上合计6469.23元。依法判决:一、被告人阙荣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被告人阙荣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经济损失6469.23元。上诉人阙荣生的上诉理由:其只用拳头殴打王某2头面部一拳,并未用工具殴打王某2的鼻子和嘴唇,一审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与一审相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阙荣生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上诉人阙荣生提出其只使用拳头殴打被害人王某2头面部一拳,并未使用工具殴打王某2的鼻子和嘴唇等部位,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认定阙荣生殴打王某2头面部等处的事实有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人蔡某、王某1、陈某的证言以及上诉人阙荣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王某2就医的CT检查诊断报告单、门诊病历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根据上诉人阙荣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量刑适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钰代理审判员  郑荣聪代理审判员  林志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伟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